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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耀汽贸内非法电镀厂 查封(扣押)决定书(瑞环查(扣)字〔202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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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瑞环查(扣)字〔20231

新耀汽贸内非法电镀厂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布4S汽车城 负责人:许海庆

我局于 20234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任何手续,建设电镀生产设施并投入生产;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2023424日对你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与你厂现场负责人许荣军的调查询问笔录、质检员郭名书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摄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电镀厂生产车间以及车间内所有配套设施包括相关生产台账、电脑、票据、原材料、产品、员工打卡记录等资料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3424日起至 2023  52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