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2〕9号
江西祥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8XYXP7L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叶坪镇黄沙村十二小组蛇窝
法定代表人:俞春鸿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位位于江西省瑞金市叶坪镇黄沙村十二小组蛇窝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你单位正常生产。调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江西祥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做到环保“三同时”且投入生产并销售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春鸿于2022年7月27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合伙人姚海华于2022年9月26日签收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瑞环责改字〔2022〕9号),你公司合伙人姚海华于2022年12月20日签收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2〕9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12月 20 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 [ 2022 ]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你单位受疫情冲击产品滞销,已举步维艰面临倒闭,且已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要求以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为前提,减免罚款。我局在接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书书后,组织召开案审会,经局案审会讨论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银行将应缴罚款缴入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