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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3〕1号(瑞金市联山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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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1号

瑞金市联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8886P8K

地址: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瑞金市同向置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璜铮

根据瑞金市经开区商务局来函转交线索,2022829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于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生产车间外空坪处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硅砂土,且未采取有效遮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厂长李德林于2022年8月29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9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2年10月10日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年2月24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1.废泥是否会产生扬尘需进行认定;2.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也采取了洒水等预防扬尘的措施;3.对会产生扬尘的及时清理反运到车间里,没有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4.已联系商家处置了渣土;5.企业经营困难,希望从轻处理。

2023年3月8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1.硅砂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的易产生扬尘物质砂土;2.你单位因生产需要和管理不当导致了部分硅砂土露天堆放,且因面积较大洒水降尘效果不佳;3.你单位目前已将露天堆放的硅砂土清理完成;4.你单位已于2022年11月积极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符合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的相关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