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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民政局2017年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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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民政局2017年信息公开年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瑞金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就瑞金市民政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本报告由概述、落实上级信息工作要点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整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资料数据的汇总统计期限自201711日至20171231日为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在瑞金市政府网站民政局公开平台上公布并提供下载。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瑞金市民政局办公室联系。

一、概述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们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和瑞金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署,坚持以“政务公开、面向社会、服务于民”为宗旨,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有力地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二、落实中央、省、赣州市、瑞金市人民政府信息工作要点情况

一是继续推进了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优化网上服务平台功能,特别是要全面推进行政处罚等执法信息的公开。

二是规范了公开内容和完善系统平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目录建设,完善信息公开依申请系统平台。同时,从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入手,不断提高公开信息的全面性、时效性和规范性,特别是要切实抓好群众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民政信息的公开。

三是继续做好了重点领域才信息公开力度和深度,特别是民生信息的公开和三公经费的公开。

四是优化了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加快公开时效。

五是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考核制度。按照《民政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规定,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形成工作有部署、实施有检查、定期有通报、年终有考核、违规违纪有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今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会议精神及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和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期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结要求,我局制定并公开了《瑞金市民政局2017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结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对14项人大建议和2项政协提案答复内容进行了公开。办结完成后,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对我局主办14项人大建议和2项政协提案办理结果进行了摘要合并公开。同时,根据市政府督查室的要求对二次B类转A类件办结情况进行了公开。

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整体情况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拓展信息公开深度。我局通过不同渠道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较去年有所增加,深度进一步拓展。2017年,全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323条。局班子通过局务会强调,增强信息公开认识,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均能及时申报政府信息公开。

2.信息公开渠道多样化。2017年除继续使用网站、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媒介发布信息外,还开设 “瑞金民政”微信公众号,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基于移动端的权威政务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积极引导社会和网上舆论。今年共解答群众在政府“网络问政平台” 咨询和疑问10例,在“瑞金民政”微信公众号提出疑问8例,获得网民一致好评。

3.规范信息发布,落实保密审查。重申严格执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等保密审查规定,要求各单位、各科室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有机结合,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信息公开操作人员审查后,报信息公开负责领导审批,从源头上落实了保密审查。

截止20171231日,我局按要求主动公开信息323条。其中,领导信息类信息6条,占1.86%;人事任免信息1条,占0.31%;公示公告类信息19条,占5.88%;发展规划类信息7条,占2.17%;工作计划类信息16条,占4.95%;政务动态类信息44条,占13.62%;统计数据类信息1条,占0.31%;法规类信息90条,占27.86%;规范性文件类信息54条,占16.72%;其他文件类信息83条,占25.7%;财务类信息1条,占0.31%;信息公开年报1条,占0.31%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依申请公开信息0条。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无收费。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没有出现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