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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三孩生育配套法规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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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法规在我省正式实施。我省也成为全国第二个完成《条例》修改的省份

  《条例》的修改,坚持与上位法一致原则,调整完善了生育调节、奖励保障、优生优育服务等条款,增加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删除了处罚条款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管理措施,为我省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条例》共修改了36条,删除了19条,增加了4条。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

  落实国家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尽可能放开生育限制,取消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离世或者鉴定为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申请和审批。取消处罚条款,对生育三孩以上子女的,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婚假由3天增至18天,产假增至188天,男方护理假由15天增至30天,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拓展优生优育服务范围,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上述人群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条款;对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的,增加了“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的条款。(记者钟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