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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石山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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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乡属各部门、驻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切实发挥衔接资金效益,根据赣州市、瑞金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石山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效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赣州市、瑞金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赣州市和瑞金市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安排符合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要求,遵循坚持聚焦精准、坚持群众参与、坚持公开透明坚持逐步完善原则,突出产业优先,强化联农带农促增收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 明确建库范围和规模。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所处发展阶段、上级资金投入,量力而行,科学建库,项目库建库规模原则上不高于计划资金规模的1.2倍。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衔接项目,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第五条 入库项目应充分谋划,符合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保、安全评估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入库项目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责任单位、投资概算及筹资方式、受益对象、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要素,并保障各要素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规范建库程序。实行“村申报一乡初审一县审核一市复核一县批复一市备案”项目审核入库程序,层层把关,提高建库质量。

-)村级

1.需求调查

入户开展需求调查,充分听取群众发展意愿,广泛收集资金项目需求,初步提出到户、村项目需求清单。项目受益涉及到村“两委”干部及其亲属、“三小组长”的,需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 .梳理汇总

两委、驻村工作队在县乡指导下,将收集的到户、村项目需求清单与本村自然条件、发展基础以及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的易致(返)贫原因、家庭状况、巩固提升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本村项目建议清单,做好入库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实施方案。

3 .民主评议

“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项目建议清单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村级申报项目以及每个项目入库基本要素的具体内容。

4 .公示上报

村民委员会将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内人口集中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收集意见信息,完善项目清单,以村委会名义上报乡镇。

(二)乡级

1 .核查把关

乡组织驻村领导、驻村干部、第一书记、规划所、林管站干部等到项目实地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项目申报的各项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核查把关,及时反馈核查初步意见供村级按相关要求再次修改完善。对项目受益涉及到村“两委”干部及其亲属、“三小组长”的,乡分管领导、项目办、行业部门等需再次实地踏勘,听取群众意见,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受益面等充分论证,避免优亲厚友现象发生。

2 .补充完善

根据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求,对村级无法独立申报、需由乡镇直接申报的项目提出立项意见。

3 .集中审核

乡召开党委会议,集中审核村级上报和乡提出的项目。

4 .公示上报

乡人民政府在乡镇公示栏对拟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收集意见信息,完善项目清单,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将项目清单,每个入库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实施方案等资料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第七条 项目库动态调整原则上在上年10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库建设,为确保建库质量,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该年度项目库初次建库时项目投资总额的20%。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实施

第八条 纳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可以根据年度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适度调整,提前完成土地使用、生态环保、安全评估等前置审核,做好项目开工准备,避免“资金等项”。

第九条 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需上报县级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项目批复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开展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计划,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实施地点,拆分工程项目,项目报大建小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根据项目进度合理确定衔接资金拨付进度,不得在合同中违规提高支付门槛。资金支出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要求,严禁以拨代支、超进度支出、拖欠项目款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乡村两级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的一致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建设过程的规范性、项目质量的达标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监控的规范性、目标实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必须严肃纪律、严把质量、严格要求,验收通过的项目要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要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要向县级领导小组报告,并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确权、移交、登记、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工作。形成“县级统管、行业监管、乡村主管、农户协管”的分级定责管理模式,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账,分级分类管理。对扶贫项目和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分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和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准确识别归类,科学认定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权益资产,并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相应建立乡村明细台账。

第十八条 帮扶项目资产要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1个月内完成资产移交相关程序。资产移交要履行相应程序,由交接双方共同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附移交资产清册,确保资料齐全、程序完备。

第十九条 分级定责,压紧压实管护责任。乡政府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每季度抽选一定比例村开展管护情况检查,全年实现全覆盖。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担负具体运行维护及监管责任,根据不同资产管护需要,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资产管护人(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清理管护。对公益性资产,要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专人管护,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签订资产管护协议,村干部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规范资产收益分配,突出帮扶效益。村集体组织要加强对确权到村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收取入账,根据资产运营方案或相关租赁合同、入股协议,按规定收取资产收益,原则上每年收取一次。对长时间未产生资产效益的经营性资产,要加强风险评估,督促经营主体改善运营方式,履行收益缴纳义务。经营性资产收益要及时入账,按计划分配,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原则上年度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在3月底前拟定,收益入账后按计划在年内使用,并据实建立完善资产收益分配合账。当年未使用完的资产收益可结转下一年度,纳入下一年度年初分配方案报审后继续统筹使用,收益滞留账上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明确资产收益使用方向。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可用于公益性岗位设置、生产奖补、积分制奖补、村级小型公益事业、资产后续管护等,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干部工资、招待费和楼堂馆所建设。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获得收益,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对有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对无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分配,助推乡村治理和乡风文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明确资产处置程序,依规从严审批。

(一)明确处置原则。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本着“尽力盘活、谨慎处置、杜绝浪费”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盘活、维修等措施让资产发挥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并建立与资产台账相对应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对长期闲置且设施完善的经营性资产,要加大盘活力度,通过转换经营模式、对外招商招租等市场运作手段盘活使用;对丧失经营能力,但基础设施仍有使用价值的,转换为公益性资产;对正常使用出现部分破损的公益性资产,要及时修缮;对完全损毁、流失的公益性或经营性资产,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置核销。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二)明确处置类型。具体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权单位可以按程序进行处置:

(1)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长期闲置无法发挥效益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2)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3)因规划调整或政策因素拆除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4)灾害损毁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指冰雹、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损毁的资产);

(5)确需处置的其他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三)明确处置流程。对确权到乡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由乡镇将处理意见报县级审批。对确权到村的资产原则上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处置,逐一审批填写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审批表。具体流程如下:

(1)村级申请。村委会对需要处置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处置的评估意见,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会议通过后,处置计划在村级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2)乡镇审核。乡镇对村级上报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处置缘由和处置方式是否准确,并组织人员实地核实。调查核准后,提交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处理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后报县主管部门审核。

3)登记入账。村级根据县级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对资产进行核销处置,建立资产处置台账,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标注信息,做好下账处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村级财务中心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单项资产原值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或单批次资产原值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置计划,可简化处置程序,由村申请、乡镇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告处置结果,下达批复处置结果意见,并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清查前已发生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流失、报废、损毁等情况,履行先登记、再报审、后处置程序,按批集中统一处置,相关的审批文件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干部、“三小组长”等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建设、验收、管护过程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乡乡村振兴工作站、乡项目办会同行业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