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水罚决〔2023〕1号
当事人:宋发长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无
身份证号:36210219741015****电话:1872047****
住址:瑞金市瑞林镇长沙村门坑小组10号。邮编:342500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未经许可擅自在瑞林镇梅江河长沙村门坑小组河段,你自己家门口利用自家场所进行蚂蚁搬家式采砂、分筛、运砂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7日下午18:08分,使用自己的五星牌三轮车和华亚重工920小型铲车及雇佣杨生法的时锋峰铃牌小四轮农用车和陈地长的南骏牌小六轮农用车,在瑞林镇梅江河长沙村门坑小组河段及你自己家门口(经纬度:115.750507,26.176502)利用自家场所进行蚂蚁搬家式采砂、分筛、运砂,异地用砂。共计:采砂21立方米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瑞金市财政局国库账户(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缴款编码:36078123000720253670)。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金市水利局
2023年4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