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瑞水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 欧阳** 法定代表人: 工作单位: 无
身份证号: 360781198710****** 电话:1385015****
住址:瑞金市谢坊镇新民村 邮编:342500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上午8:40至2021年2月2日上午10:20分,雇佣欧阳**的中联牌120型挖机和宋**的小六轮农用车(赣B265**),未经许可擅自在瑞金市谢坊镇绵江河新民村张陂塘小组支流河段河道内进行采砂活动,计采砂量为67.2立方米,所挖河砂没有销售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20000元行政处罚。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瑞金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收款单位:瑞金市财政局,国库账号:14007101040000019(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水利厅或瑞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