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瑞水罚决字【2021】1号
当事人: 钟** 法定代表人: 工作单位: 无
身份证号:362102197801****** 电话:1387076****
住址:瑞金市万田乡青坝村 邮编:342503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16日晚20:00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10:00时,雇佣钟**的山宇重工ZL932小型铲车和钟**的小六轮农用车,在瑞金市万田乡万田河支流青坝村新彭屋小组水口山河段河道内进行采砂活动。计采砂量为197.2立方米,所挖河砂以50元钱每立方米的销售价格已销售1车,计10立方米,采砂成本10元钱每立方米,计违法所得400元钱[(销售价50元-成本10元)×10立方米=400元违法所得]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 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瑞金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收款单位:瑞金市财政局,国库账号:1510207509024904829(中国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水利厅或瑞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