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水利局 > 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的水事

访问量:

关于水流,水利设施,取水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关于相邻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