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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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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文件。

、贴息对象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种猪场,以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备案赋码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

、资金用途

贴息资金重点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不属于生猪养殖性质的其他项目,不得列入贴息补助范围。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对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贴息金额

根据全申报且符合条件的贴息总额和省级财政贴息额度,确定贴息比例和各企业贴息金额,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申请贴息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完成本辖区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将在赣州市农业农村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财政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将贴息资金下达相关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对接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足额拨付相关企业,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二)申报时间

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时间为准

(三)申报材料

养殖场应按贴息范围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养殖场填报《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提供养殖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贷款合同(或协议)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不予贴息;

3.提供养殖场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4.如有必要,可提供其他相关凭证材料;

5.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申请贷款贴息,向养殖场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分别注明用于该养殖场的贷款金额、贷款利息和申请财政贴息金额,并提供有关凭证。

六、责任部门和责任科室

瑞金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联系人:邹荣林   13979705922